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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出台若干政策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健康发展
来源:唐山劳动日报 时间:2013-09-04 浏览量:1152

    为进一步优化民营资本投资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民营投资健康发展,增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加快建设具有实力、活力、魅力的沿海强市、美丽唐山,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于日前出台《唐山市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投资领域“非禁即入”

  《政策》明确指出,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社会事业、旅游、金融、现代物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和领域。《政策》强调,民营资本投资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支持政策,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不得增设任何限制民营资本投资进入的附加条件。

  投资重点11大类

  《政策》进一步明确了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的投资重点,共计11大类。

  1.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产业、电力建设领域和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投资或参股天然气项目建设和仓储转运服务;

  2.市政公用事业。民营资本可以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参与交通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间接参与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3.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4.社会事业。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文化和体育产业;

  5.旅游业。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参与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领域的投资合作,投资经营旅游车船业、旅游装备和用品制造业、旅游智力服务业,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6.金融服务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投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

  7.现代物流业。民营资本可投资参与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服务外包、共同配送,参与制造企业供应链管理,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等社会化物流服务;

  8.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可通过多种形式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相关领域的投资建设;

  9.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传统支柱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向产业链高端转移,提高从产业链高端赢取利润的能力,实现转型发展。重点发展优质机械用钢、造船用钢、高强汽车板、高强钢筋、钢板桩、钢构等钢铁产业链延伸加工业;

  10.兼并重组。以钢铁、建材、焦化、矿山等行业为重点,坚持以资本为纽带,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促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11.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扶持政策“含金量高”

  《政策》提出,从四个方面强化对民营投资的政策扶持。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落实“零成本”注册制度,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二是加大财税扶持。符合财政政策支持条件的各类企业项目,都可公平享受政府安排的各项财政资金支持。对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新增地方税收同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支持。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强化土地支撑。对民营企业投资城镇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开发建设的,支持申报省重点项目,争取用地指标。 对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且符合规划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城市建设、“退二进三”等进程中,地块所在原民营企业有能力、有意愿的,优先支持其参与建设。

  四是加强金融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产品,提供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营担保机构合作,对民营担保机构根据放大倍数和年担保贷款额给予奖励,对股权投资机构根据向市域内投资额度给予奖励。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鼓励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上市直接融资且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市、县两级财政按企业上市市场给予50至150万元奖励。

  此外,《政策》还提出一系列健全推进措施,鼓励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推进技术改造、开展科技创新、强化品牌建设、加强交流合作。就完善保障机制,《政策》要求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督导考核、健全服务体系、优化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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